股东建议推选本公司董事的程序
股东建议推选本公司董事的程序

1、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的规定

 

1.1有关股东建议推选本公司董事的规定载列于在本公司股份上市日期生效(并可能经不时修订)的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细则」)第83(2)条及第85條。

 

1.2第83(2)条的摘录如下:

 在细则及公司法规限下,本公司可透过普通决议案选出任何人士出任董事,以填补董事会临时空缺或增补现有董事会成员。

 

1.3第85条的摘录如下:

 除非获董事推荐参选,否则除会上退任董事外,概无任何人士有资格于任何股东大会上膺选董事,除非由正式合资格出席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股东(拟膺选人士除外)签署通告,其内表明建议提名该人士膺选的意向,另外,由获提名人士签署通告,表明愿意膺选。该等通告应呈交总办事处或登记办事处,惟发出该等通告的最短期间至少须为七(7)日,而(倘该等通告于寄发就有关选举所召开股东大会通告后递交)该等通告的提交期间于寄发就有关选举所召开股东大会之有关通告翌日开始,亦不得迟于该股东大会举行日期前七(7)日结束。

 

 

2、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的规定

2.1根据上市规则第13.70及13.74条,本公司应:

 • 于发出股东大会通告后本公司接获股东通知有意在股东大会推选董事时刊发公告或发出补充通函;

 • 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条的规定,在上述公告或补充通函载列建议推选为董事的人士的相关资料;

 • 于有关股东大会举行日期前不少于10 个营业日刊发上述公告或发出上述补充通函;及

 • 评估是否需要押后举行有关推选董事的股东大会,以给予股东至少10 个营业日考虑该公告或补充通函所披露的有关资料。

 

 

3、股东建议推选本公司董事的程序

3.1于本公司刊发股东大会通告后,股东如欲在股东大会建议推选任何人士(「候选人」)出任本公司董事,则须向总部或其登记办事处送呈书面通知(「通知」)。

 

3.2通知必须(i)载有上市规则第13.51(2)条规定的候选人个人资料;及(ii)经有关股东签署,而候选人亦须签署以证明本身有意获推选为董事并同意公开其个人资料。

 

3.3送呈通知的期限须为寄发有关推选的股东大会通告翌日起至该股东大会举行当日前7日。

 

3.4为使本公司股东有足够时间考虑有关本公司董事候选人的提案,欲建议推选董事的股东务请尽早于有关股东大会举行日期前提交并送呈通知。

 

 

4、股东要求召开股东特别大会

 

4.1股东可根据本公司细则第58条要求本公司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以提名本公司董事人选。

 第58条的摘录如下:

 董事会可于其认为适当的任何时候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任何于递呈要求日期持有不少于本公司缴足股本(附有于本公司股东大会按每股投一票的基准投票的投票权)十分之一的一名或以上股东,于任何时候有权透过向董事会或本公司秘书发出书面要求,要求董事会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以处理有关要求中指明的任何事务或决议;且该大会应于递呈该要求后两(2)个月内举行。倘递呈后二十一(21)日内,董事会未有召开该大会,则递呈要求人士可自行以同样方式作出此举,惟本公司须偿还递呈要求人士因董事会未能召开大会而招致的一切合理费用。

 

 股东宜参阅细则以了解所涉程序详情。

 

 

 (本文件的中英文版本如有任何不一致之处,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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