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经修订)及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组织章程细则」),本公司可通过股东大会以任何货币宣派股息,惟宣派的股息不得超过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建议的金额。组织章程细则规定,除非以本公司已变现或未变现利润、以本公司股份溢价账或开曼群岛法律另行许可的方式派付,否则不得派付股息或其他分派。
此外,股息宣派须经董事会酌情决定,实际宣派及派付的股息金额亦将取决于:
•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本集团」)实际及预期经营业绩;
• 本集团现金流量及财务状况;
• 本集团整体业务状况及业务策略;
• 本集团预期营运资金要求及未来扩张计划;
• 法律、监管及其他合同限制;及
• 董事会可能认为合适的任何其他因素。
未来向本公司股东派付股息亦将取决于能否自中国附属公司收到股息。中国法律规定, 股息应从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计算的净利润中支付。中国法律亦规定,中国企业在分配所得款项净额之前应将其部分净利润拨作法定储备。该等法定储备不可用作现金股息分派。此外,中国附属公司支付的股息亦须缴纳中国法律规定的预扣税。
董事会可全权酌情决定是否宣派任何年度的任何股息,及(倘其决定宣派股息)宣派股息的金额。概不保证本公司将能够每年或于任何年度分派任何金额的股息。本公司将继续根据财务状况及现行经济环境定期重新评估股息政策。派付股息的决定将由董事会酌情作出,并将基于本集团的盈利、现金流量、财务状况、资本需求、法定储备金要求以及董事认为相关的任何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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